谢红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追回婚外情妻子分走财产
来源:谢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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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案情:林某与陈某系同一单位员工,于1999年结婚,婚后感情一般。2001年双方所在单位向职工发售职工股,双方以各自名义分别购进1万股。2002年单位再次配送股,由于林某当时在外地,遂以陈某的名义购进8万股。2008年4月陈某以林某长期不在三明,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,林某表示同意。双方遂签订离婚协议,考虑双方结婚虽久,但没有生育孩子,林某同意陈某名下的股份归其所有。离婚后不久,陈某即与案外人许某结婚,并于2008年10月生下一女。林某此时才知道,陈某在离婚前即与案外人许某通奸并怀孕,离婚时陈某刻意隐瞒其与他人通奸并怀孕的事实,就是想骗取林某的同情,以多分得财产。林某知道后,多次与对方协商要求退还多分的4万股股份,陈某不同意,林某遂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    一审判决未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,林某不服提起上诉。陈某在二审中承认离婚时林某确实不知道其与他人通奸并孕的事实,并承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为案外人。但陈某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各自名下有多少股份是明知的,在数额上没有欺骗林某,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。
 
    律师观点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9条规定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”该条着重于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”,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“欺诈”,即骗的情形,即包括财产数额上的骗,也包括情感上的骗。只要存在“骗”的情况,就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。正是由于陈某感情上的欺骗行为,才使得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错误的处分,将本应分得的4万股给陈某,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股份的处分,不是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,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。陈某名下的8股为婚后所购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,林某依法应享有4万股,按离婚时每股2元计算,陈某应给付林某8万元。
 
     判决: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,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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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作者:谢红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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