谢红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争取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
来源:谢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2-01
浏览量:1213

两夫妻与男方的父母、哥嫂共同经营商店,离婚时女方要求对方一次性支抚养费,并对房子进行补偿。

经过谢律师给双方做了大量工作,双方终于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,一次性给付20万元。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,一次性给付20万元。

详情见代理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本所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,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。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供法庭参考。
一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被告。
    原、被告系2006年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认识,2006年12月应被告之邀来三明,之后即与被告同居并在被告开的店里帮忙,2007年5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了,双方在对对方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,于2007年7月草率登记结婚,后于2008年2月下一女(取名林XX,尚未进行出生户口申报),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。
2008年9月,原被告和案外人林大S、林S莲、林S明、陈A(分别为被告的父亲、母亲、哥哥、嫂嫂)签订了一份协议。协议约定原、被告和案外人林S明、陈A分别承担80000元店铺债务,店由案外人林S明、陈A经营。协议签订后不久,被告就经常外出赌博、夜不归家,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。2009年1月被告更是留连在外,长达半月没回家,原告打电话催被告,被告也不回家,争吵后原告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回老家过年。春节后原告回到三明又多次规劝被告不要赌博,但被告不但没有收敛,反而变本加厉,将原告的项链等财物拿去抵赌债,在与原告母亲争吵过程中,还将家中的液晶电视打碎。
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再赌博,但被告却拒不听劝,还一再要求原告帮其归还赌债。2009年3月7日晚还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,并动手打伤原告。原告认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过错在于被告,正是由于被告无心顾家、迷恋赌博,才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。
二、江滨新村XX幢XX室属于原、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,应当依法分割。
2008年9月,原、被告和案外人林大S、林S莲、林S明、陈A(分别为被告的父亲、母亲、哥哥、嫂嫂)签订了一份协议,就店、徐碧一村XX幢XX室、江滨新村XX幢XX室的权属、债权、债务等进行了约定。协议约定原、被告和林S明、陈A应分别承担80000元债务,店由林S明、陈A经营,三年后林大S、林S莲、将徐碧一村XX幢XX室给林S明、陈A,林S明、陈A同时将江滨新村XX幢XX室过户给原、被告。之所以将过户时间约定为三年后,是因为两房屋均办理了抵押贷款,在贷款未还清前,无法办理过户手续。协议签订时,原、被告依约承担了80000元债务。
原告认为,首先,原告与被告及4位案外人一起共同经营店铺,而江滨新村XX幢XX室系用店铺的经营积累购买并偿还贷款的,即使6人未签订协议,原告也应享有江滨新村XX幢XX室的部分所有权。其次,6人签订的协议书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7条的有关规定,婚后取得赠与财产,除明确赠与一方的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该协议书系6人共同签订,原、被告为协议中的丙方,可以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虽然协议中约定过户时间为三年后,但这不应影响权利的归属,江滨新村XX幢XX室应当属于原、被告婚后共同财产,原告依法应享有江滨新村XX幢XX室一半的所有权。
三、婚生女依法应由原告抚养,被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。
1、孩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一条规定“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母方生活”。原告从孩子一出生就承担起了照料、养育孩子的责任,对孩子的体质、生活习性等都了然于心,原告父母家境较优,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,有能力帮助原告抚养孩子。
2、被告没有能力,也不适合抚养孩子。
首先,被告无业还沉迷赌博,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;其次,被告平日就对孩子不管不顾,不尽父责,不适合抚养孩子。
综上所述,请求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,孩子抚养权归原告,并公平分割财产和债权。
 
点评:该案第一次立案时,将4个案外人都列为第三人,但法院以离婚案件不应有案外人为由,要求对涉及案外人的部分另案起诉。谢红律师对此做了技巧性处理,虽然不列第三人,但在财产争议中将第三人列为案外人,此后,经过律师的努力,双方均同意离婚,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,一次性给付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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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谢红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4*********9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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