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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代理雇员受害赔偿案,原告撤回起诉
来源:谢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2-01
浏览量:747

本站谢红律师成功代理一雇员受害赔偿案件,原告自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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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明雇员受害赔偿案律师代理词
  审判长、审判员:
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二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,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。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供法庭参考。
    一、被告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 被告二与原告一样,同属受雇于被告一的雇员,且伤害是由被告一叫来的另一雇工造成的,与被告二无关,原告起诉被告二属于主体错识。
    二、原告的伤害不是被告二造成的。
    庭审中,原告已承认事发当时,被告二并不在事发现场。因此,原告的伤害是如何造成的,是否是为被告一工作时造成,被告二并不知道,原告对此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
    三、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一和被告一雇佣的另一雇工承担。
    原告明知伤害是由另一雇工造成的,但却未起诉该雇工,放弃向其主张赔偿的权利,原告自愿放弃向其主张的权利,不应转嫁给被告二。  
    四、原告的损伤未达伤残标准,原告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    除工伤外,人身损害赔偿应按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的标准进行司法鉴定,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按该标准已达伤残的鉴定报告,属于举证不能,因对自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。
    五、原告的暂住证不能作为其在三明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。
    原告系外来务工人员,具有很高的流动性,居住地点经常变更。原告的暂住证是事发后于2009年4月24日办理的,2008年7月23日至事发,时间间隔9个月,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这期间也在三明务工并居住。按相关法律规定,只有事发前连续在三明居住满一年,才能认定三明为居住地,原告事发后为了赔偿而办理的暂住证不能作为其居住地的证明。
    六、原告没有被抚养人。
    1、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只能证明杨XX系案外人龚XX的外孙女,但并不能证明杨XX就是原告的女儿。
    2、福建省顺昌XX公司没有开具被抚养人情况的资格,且其开具的证明与原告入院时自述有一母、两兄、两姐相矛盾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同时,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,因此,其母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范围。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。
    七、原告因转院而发生的治疗费和交通费,不应得到支持。
    出院记录表明“病情好转,予以办理出院”,三明市第一医院未建议原告转院,原告擅自转院而发生的费用,应由其自己承担。   
    综上,被告二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请法院公正审理此案,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请。
代理人:谢红律师
 
     后记:原告自知证据不足,开庭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
来源:三明律师网 www.0598fl.c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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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谢红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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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4*********9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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